政协南通市港闸区委员会委员履职服务与管理办法(讨论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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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协南通市港闸区委员会委员履职服务与管理办法(试行)

(讨论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政协南通市港闸区委员会委员履职服务与管理工作,根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以下简称《政协章程》)、《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委员履职工作规则》及《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南通市委员会委员履职服务与管理办法》,结合港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政协委员是政协履行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职能的主体,做好政协委员履职服务与管理工作是加强政协自身建设的基础性工作。

第二章履职要求

第三条履行《政协章程》规定的权利和义务,执行区政协全体会议、常务委员会会议、主席会议的决议、决定。按照懂政协、会协商、善议政,守纪律、讲规矩、重品行的要求,珍视委员身份,积极履行职责,发挥委员主体作用。政协常委应牢记使命责任,带头履行职责,发挥示范引领作用。

第四条参加区政协全体会议、常务委员会会议和其他会议;参加区政协组织的专题协商、对口协商、界别协商、提案办理协商和专项视察调研以及其他形式的协商会议和视察调研活动;参加专门委员会和界别、各街道(开发区)政协工委组织的会议和活动。

第五条撰写提交提案,有序监督提案的办理;了解基层和群众的意见和要求,通过区政协组织反映社情民意。

第六条参加区政协组织的学习培训、理论研究、新闻宣传、文史资料工作以及其他履职活动。

第三章履职服务

第七条牢固树立以委员为本理念,健全委员履职服务保障机制,采取有效措施,切实增强政协组织的向心力、凝聚力和政协委员的责任感、成就感、归属感。

第八条加强委员联络联系工作。区政协党组和主席会议成员有计划地开展走访约访委员活动,区政协各专门委员会有计划走访联系界别和对口部门委员。采取多种方式,了解委员所需所求和工作生活情况及履职情况,听取委员意见建议,帮助委员解决实际问题。

第九条改进政协会议和活动。精简会议,改进文风、会风和活动方式,提高会议和活动质效。探索菜单式履职服务和委员履职机制,调动委员履职积极性。做好委员履职活动的组织工作,凡需政协委员、常委参加的各类会议和活动,应提前发出通知,确保委员、常委能按时获得有关信息,了解有关要求。

第十条维护和保障委员权益。加强与委员所在单位沟通协调,督促委员所在单位支持委员参加政协会议和活动,为委员履职创造必要条件。做好委员来信、来访、来电的受理、转办、督办工作,确保委员反映的情况和问题,事事有回音,件件有答复。政协委员因履行职责受到打击、迫害、报复或不正当待遇的,依照法律和《政协章程》予以保护。

第十一条建立服务委员评议机制。组织委员对区政协领导班子和政协机关服务委员工作进行民主测评、民主评议,根据测评结果和委员提出的意见建议,针对服务委员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制定整改措施,并通过适当方式向委员通报。

第十二条加强政协服务型机关建设。采取有效措施,提高区政协机关工作人员政治理论、业务素质和政策水平,强化服务委员意识,增强服务委员本领,建立健全委员履职服务考核机制,加大考核力度,确保政协机关为政协委员履职提供优质高效服务,切实把政协机关建设成名副其实的“委员之家”。

第四章履职管理

第十三条登记统计

区政协各委室和各街道(开发区)政协工委负责委员履职的相关登记、统计。办公室负责政协委员参加全体会议、常务委员会会议和其他重要会议、活动情况的统计,负责政协委员反映社情民意信息情况的统计,提案委员会负责政协委员提交提案情况的统计,各专门委员会负责政协委员参加本委员会组织的会议、活动和所联系的界别活动情况的统计,各街道(开发区)政协工委负责委员参加活动情况的统计。委员工作委员会对委员履职情况进行收集汇总,建立委员履职档案对履职情况和考核结果,采取适当方式进行通报,必要时向区委组织部、区委统战部和委员所在界别及其单位进行通报。

第十四条请假考勤

区政协委员、常委不能出席区政协全体会议、常务委员会会议的,应履行请假手续,不得由他人代为签到,不得只签到不出席会议。特殊原因不能按规定要求履行书面请假手续的,可在事后补办书面请假手续。

需全程请假不出席全体会议的,应提前以书面、电子邮件等形式向区政协办公室提出申请,并经区政协秘书长批准;政协全会期间不能参加某次会议、讨论或需要提前离会的,应提前向大会秘书处或区政协办公室提出书面申请,并经大会秘书长批准;不能参加政协常务委员会会议的,应提前向区政协办公室提出书面申请,经区政协主要领导或秘书长批准。区政协组织的视察、调研、考察以及各专门委员会、界别组织的活动因故不能参加的应向有关委室主要负责人请假;各街道(开发区)政协工委组织的活动应向工委负责人请假。未经同意不参加会议和活动视为无故缺席。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请假:

1.参加全国性、全省性会议或重要活动的;

2.参加市委、市政府重要会议或活动的;

3.参加国际组织召开的国际会议、无法更改日期的重要出国(境)考察活动的;

4.因病不能出席会议的;

5.其他特殊情况的。

第十五条述职报告

区政协委员应每年底总结年度履职情况,在界别、各街道(开发区)政协工委会议上述职,并提交书面述职报告。区政协每届举办1-2次委员履职报告会,听取委员述职。

第十六条考核计分

委员履职考核以100分为基准,按照年度委员参加、完成履职要求的情况,予以加、减分计算累计分低于60分的为不称职等次,高于60分(含60分)的为称职等次。(一)无故缺席区政协全会的各次会议、小组讨论、常务委员会会议以及专门委员会、各街道(开发区)政协工委等会议的一次10分;(二)年度委员未提交政协提案的减30分,超过1件的,每件加3分,被评为区政协优秀提案的,每件加5分(联名提案的加分,以共同提案者的均分计算,附议者不得分);(三)年度委员未提供社情民意信息的减10分,超过1条的,每条加1分。社情民意信息,被省、区采用的,每条分别加15、53。(四)委员参加政协及其专门委员会、各街道(开发区)政协工委等组织的各种履职活动1次减10分。

第十七条奖优激励

及时总结、广泛宣传政协委员参政议政成果,扩大政协委员和政协工作的社会影响。充分展示政协委员在界别群众中的代表作用、本职工作中的模范作用、政协履职中的主体作用,及时总结、推广先进经验,在全社会形成向先进典型看齐的浓厚氛围;定期组织优秀委员评选,对参加政协活动热情高、参政议政实绩好的委员进行表彰;每年举行一次优秀提案评选,对积极撰写提案并产生明显经济社会效益或较大社会影响的优秀提案人和单位进行表彰。

建立和完善委员履职成果有效利用机制。对委员通过各种形式对我区经济社会发展提出的意见与建议,反映的社情民意信息等履职成果及时报送区委、区政府和有关单位(部门)办理、参考。定期组织开展委员履职成果展示活动,对委员重大履职成果集中进行宣传报道。对履职业绩突出的委员,在各级劳动模范等评先评优中采取适当方式进行推荐。

第十八条惩戒处理

区政协委员、常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区政协对其进行约谈提醒:

1.委员无故缺席1次区政协全体会议的;

2.常委无故缺席1次区政协常务委员会会议的;

3.委员除参加全体会议外,一年中未参加政协要求其参加的其他有关会议活动的;

4.委员年度没有提交提案或社情民意信息或提供其他建言献策材料的。

区政协委员、常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劝其辞去政协委员或常委职务:

1 委员累计无故缺席2次区政协全体会议的;

2.常委累计无故缺席2次区政协常务委员会会议的;

3.委员除参加全体会议外,2个年度未参加政协要求其参加的其他有关会议活动的;

4.委员连续两年没有提交提案或社情民意信息或提供建言献策材料的。

区政协委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告诫,情节严重的撤销政协委员资格:

1.违反《政协章程》或区政协全体会议和常务委员会会议决议、决定,造成不良影响的;

2.违反党和国家的政策,妨害团结稳定且造成不良影响的; 

3.损害群众利益或个人行为不端,影响政协形象,造成不良影响的;

4.受到治安拘留或刑事处罚的。 

第十九条对受到约谈提醒的区政协委员、常委,经区政协主席会议确认后,常委由主席会议成员进行谈话,委员由区政协相关专门委员会主任进行谈话。对受到劝辞委员或常委职务和撤销委员资格处理的区政协委员、常委,区政协会同有关方面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二十条区政协委员、常委对受到劝辞委员或常委职务和撤销委员资格处理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区政协在收到复议申请后及时召开主席会议作出复议决定。

第二十一条区政协委员被执法执纪机关审查的,经区政协主席会议研究,暂停其参加政协活动。在执法执纪机关有明确结论后,再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经区政协常务委员会会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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